工资条是一种通俗的说法,正式名称应为“工资清单”,是一种由用人单位制作并交劳动者签收,载明“劳动者工资数额、工作时间、姓名”等信息的书面清单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,“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、时间、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,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”
(1)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(2016年修正)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。”
(2)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》(2019年修正)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,“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,并由员工签收。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,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,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。”
由于劳动法规定的繁杂,以及公司注册门槛的放宽(很多公司仍在采用上世纪90年代的“个体户”方式进行经营管理),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做到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,或者虽然提供了但却未能规范设计及正确签收,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:
有些员工的工资有工资结构,包括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金、加班费、提成等部分。而在计算“加班费”时,用人单位往往与员工约定以其中的“基本工资”作为加班费的“计算基数”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作工资条的做法,在双方发生争议时,加班费的“计算基数”容易发生争议——搞不好会按“应发工资总额”来计算加班费。
有些用人单位单位有向员工提供“借款、预支工资款、预支提成款”等的做法,还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将“报销费用”和工资一起发放。
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作工资条的做法,在双方发生争议时,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员工的真实的工资金额,或需要依赖其他间接证据,导致证明难度大,证明方法繁琐。
有些用人单位经常调整工资,虽然已经取得了员工的同意,但有时有些员工不记得了,或者后面反悔了。
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作工资条的习惯,在双方发生争议时,用人单位很难证明自己的工资调整征得了员工的同意,可能会被认定“克扣工资”。
甲2014年入职A公司。甲2017年10月的月工资为9000元——其中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,岗位津贴2000元,住房补助500元、工龄工资500元,周六加班费1000元。
A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条的做法,也没有让甲签字确认过自己的工资,一直都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。
2017年11月,因公司陷入经营困难,A公司与甲口头协商达成一致,将甲的岗位津贴从2000元/月暂时降为1000元/月。
2018年2月,甲突然以A公司“克扣工资”为由,对A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。
仲裁过程中,A公司无法提供甲签字的工资条,无法证明甲同意调整岗位津贴。最后,仲裁员根据甲的社保、工资流水,倒推计算出来了甲的“应发工资”,认定A公司从2017年11月起,存在克扣工资的做法,作出了对A公司不利的裁决。
本案A公司如果有制作工资条并让甲签字的做法,在甲连续签收工资条2个月后,一般视为甲已经同意调整工资,此时仲裁员不会轻易支持甲方的诉求。
(3)如果有“加班工资”的项目,还应载明“加班时间”,否则容易产生争议;
(4)“扣款”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,应当注明具体的扣款项目,如社保扣款、公积金扣款、个人所得税扣款、宿舍费扣款等。
工资条应一式两份,一份交员工,一份由员工签字后交公司保管,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以上。
建议注明,员工对工资条上的工资结构及金额有无异议,xxx时间至xxx时间的年休假有无休完等。
员工合同到期需续签劳动合同的,公司可以将合同到期前的工资清单打印一份,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。
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,公司可以将其离职前的工资清单打印一份,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。
建议注明,离职前各项工资(如加班工资、提成工资、津贴、年休假、各种补贴等)是否已经结清,避免离职后发生纠纷。
有些公司喜欢使用微信、QQ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放工资条,但这些方式存在以下缺点:
2.微信虽然是实名制的,但在更换手机、维修手机等情况下,微信记录容易丢失,而微信记录目前只有本地记录,没有云端保存功能,丢失后无法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。
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,企业实行工资条签收制度的,员工在签收工资条时就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工资发放情况。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资发放有异议,一般应在签收后1年内提起。
规范的工资条,可以使员工的工资与其他款项(如报销款、预支款、借款等)区分开来,做到财务规范,避免混同。
工资发放出现纠纷的,员工可以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,如果公司无法提供规范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记录,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处罚。与之相反,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规范的工资条,劳动行政部门会倾向于认为公司的管理规范,没问题。
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,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。
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、时间、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,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。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。
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、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;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,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。
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、工资计发时段、发放时间、员工姓名、正常工作时间、加班时间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、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、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。
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,并由员工签收。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,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,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。